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51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获得特许经营权 的企业擅自停业 、歇业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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