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49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公用管理 |
市政公用管理-城市供水单位未 制定城市供水水 质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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