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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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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900008339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公用管理

市政公用管理-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 特许经营项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 【字体:

  1.执法程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执法流程图.jpg

  2.执法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4.咨询、监督投诉方式: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0370-5114777

  5.救济渠道: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永城市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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