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900457/2023-0002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目录清单 |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奖励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主项) | 基本目录事项名称(子项) | 基本目录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省级指导部门 |
1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7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8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9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3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行政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4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5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16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全文)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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