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562355/2024-0005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事指南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 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 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 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实施机构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信息分类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其他(含个体工商户)等。
五、受理条件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 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必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要);
3、 营业执照(容缺后补);
4、 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必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后补);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十、办理地点
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北段东侧街道252号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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