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370050000863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一、受理范围
永城市新城区、产业集聚区内因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二、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条件
1、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城市树木;
2、影响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及在规划预留路口上的城市树木;
3、在建筑红线内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城市树木;
4、影响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部门紧急抢险救灾的城市树木;
5、影响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城市树木;
6、自然枯死或者被台风折断的城市树木;
7、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8、因城市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确系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
四、申报材料
1.城市建设需要的:
①申请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书原件1份;
②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有关批文1份。(其中因新建改建工程有树木、绿地不能避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配套总平面图;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树木、绿地不能避让的提交房屋建筑拆除备案手续)
③由绿地、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出具的科学合理的树木迁移方案或绿地恢复方案或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原件1份。
2.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①位于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写明事由,提交书面申请原件1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写明事由,提交书面申请原件1份;位于单位附属绿地的,由单位写明事由,提交书面申请原件1份。
②由绿地、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出具的科学合理的树木迁移方案或绿地恢复方案或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审核—--现场踏勘—-主管领导签准—具体实施
六、是否收费
否
七、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永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中心
2021年2月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