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0-0421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11-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和煤矿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和煤矿: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9AF04X)上报的由陕西利光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和煤矿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顺和镇夏楼村顺和煤矿现有矿区内。项目总投资30万元,总建筑面积450 m2 ,项目建成后主要收集顺和煤矿内所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项目不对外收购,不涉及废矿物油利用及后续处置再生环节。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无废水产生,利用煤矿已有工作人员,不新增职工,故无新增生活废水产生。
2.废气:项目废矿物油储存区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的相关要求。
3.噪声:噪声经采取密闭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待企业生产场地退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5.总量:项目不新增职工。故本项目不设废水总量控制指标。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同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和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11月0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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