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428/2024-0034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永城市黎元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初加工1.2万吨中药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永城市黎元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初加工1.2万吨中药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环审〔2024〕44号
永城市黎元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DQ6LMM4P)报送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城市黎元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初加工1.2万吨中药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工程(项目代码:2409-411481-04-01-162047),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卧龙镇潘楼村潘楼组。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各项措施。
(二)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清洗、蒸煮、脱皮等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初沉池+厌氧、缺氧、好氧生物处理+二沉池+机械过滤+终沉池”工艺)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入龙岗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及卧龙镇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2.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原料区、产品区均在封闭车间进行。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切制、分筛、包装过程粉尘经“集气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措施处理;蒸煮及烘干异味、一般固废间异味经集气收集后与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各构筑物均密闭负压收集)一并经“方形旋流塔+干式过滤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各项废气经相应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对应的排放筒排放,应相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相关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通用行业涉颗粒物企业、涉锅炉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要求。
3.噪声: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震、隔声、消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总量:项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753t/a、氨氮0.0753t/a。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NOX0.108t/a、SO20.014t/a;NOX、SO2从关停永城市陈集镇明健新型建材厂形成的削减量中倍量替代。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分区、分级防渗漏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12月2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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