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428/2024-0031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河南永铜复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铜/铝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河南永铜复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铜/铝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环审〔2024〕40号
河南永铜复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KP95K8M)报送的由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永铜复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铜/铝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工程(项目代码:2203-411481-04-01-176397),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铝园中路01号。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各项措施。
(二)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废水: 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永城市第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熔炼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熔炼
炉烟尘)经“集气收集+低氮燃烧器+两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冷轧、箔轧、清洗废气经“集气收集+两级油雾回收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抛光废气经“自带集气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球磨分离废气经“自带集气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食堂油烟经“集气收集+油烟净化器+专用烟道”处理;各项废气经相应设施处理后通过各自对应的排放筒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相关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2017〕162号)中排放建议限值与厂界排放建议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绩效A级指标要求。
3.噪声: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减震、隔声、消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总量: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NOX1.674t/a、VOCs2.18t/a,NOX从关停永城市腾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形成的削减量中倍量替代。VOCs从关停的永城市条河乡供销社加油站、郑良齐加油站形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量中倍量替代。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12月2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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