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070170000588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10-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知道意见(人社部发[2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二、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急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式。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三天。
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服务时间
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地点(方式)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
0370-51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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