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6-1284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16-07-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房源信息 |
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方案
根据《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条件规定,现制定销售方案如下:
一、房源位置
房源位于市东城区文化路北段(永城市实验高中对面)—益民小区。
二、房屋面积及价格
销售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含水、电、暖、燃入户费)。
三、申请范围及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本市居民,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30000元的家庭。
(三)外来人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30000元的家庭。
(四)符合民政部门出台的相关安置政策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四、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审核。申请人持《永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户口所在的乡镇(单位、企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和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汇总报批后,在永城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被举报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将公示名单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审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内。
五、销售方法
(一)选房和轮候。住房保障部门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结合房源情况,按公示批次进行轮候分配。
选房采取公开摇号,当场确认方式,由市公证、财政、监察、发改、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代表现场监督。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实行人性化分配,对残疾、瘫痪及行动不便和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优先选购。
(二)签约和交付。购房人在销售中心确定房源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房款后持交款手续及选房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持购房交款手续及合同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交付手续。
如购房人15日内未缴清房款,将视为自愿退房,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再受理。
(三)严格监管。对隐瞒家庭实际情况,虚报、瞒报等行为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经发现予以退出并计入永城市保障性住房诚信记录档案,五年内不能申请享受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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