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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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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53275/2024-00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权责清单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行使主体

监管方式

备注

1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楼盘备案登记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对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逐一进行核对,查看购房人姓名、房号是否一致并与开发企业提供的楼盘备案登记表是否一致,如发现上述各项有不一致的予以退回;(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印章并在楼盘备案登记表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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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以下(含三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2014]14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2014]149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报与()核定四级、三级资质的责任事项为:(一)申请人(代理人)向资质审批机构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二)核对资质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三)1.审查资质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3.审查证件的真实性;4.审查各要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审查各项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做出审批决定;(五)公示期内,对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报、审批的,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六)公示期满且未现反对意见的,正式批文颁发资质证书。针对()二级资质的责任事项为:(一)申请人(代理人)向资质审批机构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二)核对资质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三):1.审查资质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3.审查证件的真实性;4.审查各要件是否 符合规定要求。5.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住房保障局审批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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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登记

行政确认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 号“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5 录入相关信息; 6 签署受理意见;() 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2 进行实地查看;3 公告登记事项;4 会审重大疑难事项;5 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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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和管理

其他职权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住建部[2006] 20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知道意见的通知》 豫建[2010]26号 。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依法受理,受理人应在询问记录等申报材料上签名并查验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审查责任:按照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了解,从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车辆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调取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审核意见;()公示责任:按照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家庭,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予以公示;()审批责任:经公示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家庭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并签署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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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和管理

其他职权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住保[2010]14号。

(一)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依法受理,受理人应在询问记录等申报材料上签名并查验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二)审查责任: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从公安、民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调取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并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审核意见;(三)公示责任:审核结束后,在全市各新闻媒体,各居委会及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四)审批责任:按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七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交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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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符合成立条件的,签署受理意见;()业主筹备组应按程序组织实施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小区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开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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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8 号)

()一、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二)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三)把所需手续原件,和申请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四)发证明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在永城房管网向社会公示。并在永城市经纪机构诚信档案记录;(五)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纪业务和人员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业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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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地产租赁合同备案

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号令)

()一、申请条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查验申请主体;()1、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2、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核查;3、公告登记事项;4、会审疑难事项;5、签署审核意见;()记载于租赁管理系统和租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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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物业招投标备案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 130号】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招标备案资料;()1.核查申请主体;2.核查申请资料是否完善;3.核查原件是否与资料一致;()招标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结;()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的15日内,提交中标备案材料;()中标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中标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予以中标备案,领取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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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房屋产权面积管理

其他职权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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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房地产抵押合同备案

其他职权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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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其他职权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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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

其他职权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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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群众举报;2.调查发现;3.自查自纠;()1.制止违法行为。2.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审核资质证书;()通知违规企业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处罚单位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不听证;()经过集体研判和裁量权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结后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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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开展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第三十三条

()立案责任:1、在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中介业务。2、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受理,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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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第二十一条

()立案责任:1、在规定期限内没来办理租赁备案,经多次催告仍不办理者;2、在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租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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