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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41X/2024-000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12号 关于印发统计数据质量风险防控联动工作制度(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统文202312号

 

关于印发统计数据质量风险防控联动工作制度(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办,市局各股室(中心、队):

  现将《统计数据质量风险防控联动工作制()》《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统计局

2023年3月2日

 

统计数据质量风险防控联动工作制度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数据质量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推动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经研究,建立永城市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风险防控提醒函、约谈函、执法函(以下简称“三函”)联动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统计执法监督股、工业股、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贸易、服务业、社会人口、永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队等股室在数据质量风险防控中的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三函”联动工作遵循数据共享、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稳步推进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股室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加大风险预警力度,适时发函提醒、约谈数据质量风险较高的提醒和约谈情况报局执法监督股备案。

第五条各相关股室每月在市统计局数据反馈后5日内,以数据质量风险按高、中、低三类划分,并向局执法监督股提供高、中风险地区名单。

第六条局执法监督股根据各相关股室提供的名单,综合研判并经局领导同意后,向相关企业统计局发送数据质量提醒函,要求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对连续两个月或每季度收到两次以上数据质量提醒函的企业,局执法监督股联合相关股室向相关企业发送数据质量约谈函,视情约谈相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当地统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第八条对于约谈后数据质量仍存在高风险的地区,由局执法监督股发出执法检查函,组织开展对相关统计执法检查,对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办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10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永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

第四条永城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举报人信息、涉及举报相关材料等。严格控制举报线索知悉范围,即案件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举报渠道

 

第五条永城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永城市统计局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公布。

第六条永城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第七条统计执法监督股在工作日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统计执法监督股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规范程序,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统计执法监督股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股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统计执法监督股统一报告永城市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统计执法监督股转交永城市统计局有关职能机构;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统计执法监督股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立案调查。

(二)认为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统计执法监督股组成检查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统计执法监督股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对统计执法监督股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或较重的,由市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对市统计局直接查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直接核查完成后,对涉嫌统计违法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对市统计局核实的举报,统计执法监督股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统计局处理;

(二)要求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统计执法监督股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监督股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永城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城市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即日起废止。

  

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全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永城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工作的统。

第四条市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局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五条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当按照发现统计违法线索、核实处理违法线索、案件立案、立案案件调查结果、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实行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局执法监督股在规定时间报告本地区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统计局执法监督股应在每年3月7日、6月7日、9月7日和12月7日前,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报告本地区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核查统计违法线索情况;

(二)本地区立案案件调查情况;

(三)统计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

(四)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结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违法线索的来源、内容;

(二)统计违法线索的核实、拟处理情况;

(三)立案案件的来源;

(四)立案案件的调查、拟处理情况;

(五)统计违法事实和情节。

第八条统计违法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委政府转交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

(三)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

(四)通过举报获取的;

(五)通过新闻媒体获取的;

(六)通过专业数据核查获取的;

(七)通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获取的;

(八)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九条立案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政领导批示指示立案查处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建议立案查处的;

(三)上级统计机构要求立案查处的;

(四)本级统计机构根据违法事实确定立案查处的;

(五)违法线索经核实后确需立案查处的;

(六)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十条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结果应当列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约谈、通报、公示行政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责任人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列明:

(一)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级、政治面貌和编制类别;

(二)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党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追责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下列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违法线索应当立即向市统计局报告

(一)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市统计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违法线索。

第十三条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由本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报告内容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公文形式逐级上报至市统计局。

第十四条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永城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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