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41X/2024-0002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6号 转发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领域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永统文〔2023〕6号
永城市统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统计领域免予处罚清单》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市局各股室(队、中心):
现将《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领域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豫统办文〔202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城市统计局
2023年3月10日
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南省统计领域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豫统办文〔2021〕4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1〕14号)要求,省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统计领域免予处罚清单》和承诺书(样式),在系统内征求意见并经局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级统计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7日
河南省统计领域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
2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补充填全应填报统计指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指标漏填率在10%以下的。 |
承 诺 书(样式)
你单位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单位 )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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