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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41X/2024-000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财政专项资金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豫政201416

各市、县人民政,省人民政府各部: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128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 总 则

  第一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提高使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结合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经省政府批,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 设立专项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 申请设立专项资,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必要,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由财政部门审,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5,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十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

 ()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

 ()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

 ()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

 ()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需要撤销;

 ()根据绩效考评结,需调整或撤销;

 ()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报省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三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

  第十三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 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

  第十五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先定办法、再分资。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应建立健全发放手,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组织项目申报和评,提出分配方,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中属于政府投资公共投资项目,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实行因素法分;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应选取直接相关、数值客观的因,合理确定权,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必要时征求市县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应事前明确准入条,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除涉密事项,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补助企业的资,应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适合市县统筹审批,应下放审批权,切块下达市,省级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作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并加强评审专家管,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 各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制衡机制。部门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重大资金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牵头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分配方案应联合会签报批。

  第二十三 除涉密项目,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在网上公示。资金分配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四 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市县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有关部门对同类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其补助数额或暂停其申报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除收回财政资金,有关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不得拖延滞留。对以收定支、据实结算、与中央配套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和跨年度项,可分期下达预,或先预拨后清算。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不得滞留、截留、挪;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应按程序报批。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劳务提供者或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 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对当年难以支出,提出调整方;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 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 年度结束,业务主管部门应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备,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督促整改发现的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五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四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对违法违规情,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86)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附 则

  第三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凡以往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执,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 各省辖市、(市、)可根据本办,结合本地实,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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