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070150000758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0-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燕子冷冻食品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食品“冰糖绿豆”(冰棍)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1〕22号
当事人: 永城市燕子冷冻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9GQ70P3C
住所(住址): 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小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8305******
联系电话: 135******860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东城区李集市场
2021年9月26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J-2376);报告显示:食品安全抽样人员2021年9月1日在永城市燕子冷冻食品批发部随机抽取的“冰糖绿豆”(冰棍),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永城市燕子冷冻食品批发部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J-2376),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上述不合格的“冰糖绿豆”(冰棍)。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本人得知,上述不合格“冰糖绿豆”(冰棍)当事人从永城市东城区轩逸雪糕批发部进购的。供货商负责人的名字叫赵素芹,共购进2箱(72个),购进价格每个为 1.11 元,销售单价为 2元/个,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这批“冰糖绿豆”(冰棍)。已经销售完,销售金额 144 元。
该店负责人留存有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和供货商赵素芹提供的手写销售单一张,本店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1-J-237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冰糖绿豆”(冰棍)已销售完。
4、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采购“冰糖绿豆”(冰棍)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1份,供货商出具的手写供货清单1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冰糖绿豆”(冰棍)的详细情况、认可事实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5、当事人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身份情况。
7、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商的身份情况。
8、生产厂家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冷冻饮品 雪糕》的“冰糖绿豆”(冰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冷冻饮品 雪糕》的“冰糖绿豆” (冰棍)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44元。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轻微。
处理意见及依据:鉴于该单位提供有“冰糖绿豆” (冰棍)供货商收据、送(销)货单、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不知道该批次“冰糖绿豆” (冰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免于罚款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保留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