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970300000758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9-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陈集镇新家乐福超市销售不合格绿豆芽和黄豆芽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2001〕21号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永城市陈集镇新家乐福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9G3J2N70
住所(住址):永城市陈集镇陈集村西街路北
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411481199504******
2021年03月11日,我局接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J-0216、NO:2021-J-0217):你单位经营的绿豆芽,其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项目、你单位经营黄豆芽,其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03月11日,调查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样检验的该批次的绿豆芽、黄豆芽,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李攀讲,被抽样检验的该批次绿豆芽、黄豆芽已经售完,并获取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人员于2021年04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李攀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获取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李攀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绿豆芽、黄豆芽供货商豆海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购货票据1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2月24日早上从生产者豆海东那,以2.40元/公斤价格购进绿豆芽25公斤、购进黄豆芽10公斤,当事人然后均以3.6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 至我局依法查处时均已经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126元,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绿豆芽、黄豆芽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 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的情况和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者的身份。
6、豆海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豆海东的身份信息
7、购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供货商的绿豆芽、黄豆芽的情况和事实。
针对以上事实,本局于2021年09月0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听告字[2021]第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查处中,你单位提供了供货商豆海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其采购的该批次的绿豆芽、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免予行政处罚
2.责令整改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 09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 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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