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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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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870240000758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8-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销售不合格黄豆芽和芹菜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处〔2021〕16号

  当事人: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5LY8QX7,住所(住址):永城市顺和镇顺和街中段路东,经营者: 蒋盼盼,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0526****,联系电话:1503701****,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顺和镇玉皇村李庄西组0**号。            

  2021年3月11日、3月17日,执法人员分别接到永城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J-0150、No:2021-J-0147)报告显示食品安全抽检人员2021年2月23日在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抽取的黄豆芽、芹菜(抽样基数分别为3kg)经抽样检验,黄豆芽在生产过程中含有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物质成分、芹菜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1年3月11日、3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抽检的黄豆芽、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整个检查过程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在永城市西城区菜市场对面菜摊分别以1.2元/斤、1.9元/斤的价格购进黄豆芽、芹菜各5KG,购进后在其门市部分别以1.38元/斤、1.98元/斤销售完毕。黄豆芽销售额13.8元,芹菜的销售额19.8元,销售额合计33.6元。违法所得33.6元。2021年6月9日该案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永市监罚听告[2021]2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在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听证会,该门市部的受委托人称留存有供货商的资质证件、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销货清单。 2021年7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黄豆芽供货者永城市西城区方杰豆制品批发部的资质证件、经营者张方杰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及芹菜供货者刘新轩的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样记录2份,证明抽取样品及当事人对抽样程序的认可情况;

  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J-0150、 No:2021-J-0147及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的事实及合法送达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4、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的具体情况;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7、黄豆芽供货商的资质证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身份及销货情况;

  8、黄豆芽供货商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豆芽供货商的销售给当事人不合格黄豆芽的情况事实;

  9、芹菜销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销售清单各1份,证明芹菜销售者及销货事实;

  10、芹菜销售者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芹菜销售者现场情况的事实;

  11、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听证申请书1份,证明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申请听证的情况;

  12、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事实;

  1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正剑律师事务所函、受委托

  律师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委托律师的情况;

  14、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15、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1份,证明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情况;

  16、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报告1份,证明听证后案件作出处理情况;

  2021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不处告〔202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及芹菜供货商的资质证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免予你单位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台账。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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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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