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87002000075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8-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销售不合格的油炸花生(脱皮)、油炸花生(未脱皮)和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1〕15号
当事人: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4LANXF(1-1)
住所(住址):永城市薛湖镇薛湖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 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3032419891013****
联系电话:1522526****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永城市薛湖镇薛湖南街
2021年5月7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J-0630、№:2020-J-0638和№:2020-J-0639)。2021年04月06日在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抽检的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油炸花生(脱皮)和油炸花生(未脱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饮制品和制作料》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向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送达《检验报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1年04月01日生产的油炸花生(脱皮),油炸花生(未脱皮)和山东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03月09日生产的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上述不合格的食品已销售完。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本人得知,上述不合格油炸花生米(脱皮)油炸花生米(未脱皮)是从夏邑县秋侠调味品商行购进的,油炸花生米(脱皮)购进价格是10元/每斤,购进了30斤,销售价格12.8元/每斤,销售金额384元。油炸花生米(未脱皮)购进价格8.5元/每斤,购进了20斤,共计170元,销售价格9.9元/每斤,销售金额198元,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是在永城市瑞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20元/每箱,购进2箱,一共40元,销售价格40元/每箱,销售金额80元,有随货单据。该店负责人留存有生产商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生产商山东省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和巨野玉冰源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夏邑调味品商行和永城市瑞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提供的手写销售单二张,以及本店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油脂酸败油炸花生(未脱皮)油炸花生(脱皮)和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3份(报
告编号No:2020-J-0630、№:2020-J-0638、№:2020-J-0639)
证明抽检当事人销售的油炸花生(脱皮与未脱皮)及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
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并对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上述不合格的食品已销售完。
4、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购进记录、台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油炸花生(脱皮)、油炸花生(未脱皮)、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的详细情况、认可事实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5、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的身份。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7、供货商出具的手写供货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案件性质: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油脂酸败油炸花生(未脱皮)油炸花生(脱皮)和四只蚂蚁(白巧克力脆皮雪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履行了本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油脂酸败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营店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永城市薛湖镇好又多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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