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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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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770150000757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7-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新生活便民店销售不合格绿豆芽和黄豆芽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 2021 〕14 号

 

  当事人:永城市新生活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9G53DE0K

  住所(住址):永城市茴村镇茴中村311国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119931003****

  联系电话:176370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刘河镇朱园村秦双楼南组098号

  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永城市新生活便利店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抽样送检,样品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GB18351-2017标准检验,检验报告N0:2021-J-1192,J检验报告N0:2021-J-1193,本批次绿豆芽黄豆芽检出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化学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15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并指定刘海林主办,张玉伟协办此案。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海林张玉伟依法对永城市新生活便民店经营者秦冲进行了询问,了解当事人2021年5月17日购进的绿豆芽黄豆芽具体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在永城市西城区永光豆制品门市部购进绿豆芽黄豆芽共计42斤,每斤进货单价1.1元,共计货款46元,为了拉拢客户,绿豆芽黄豆芽当日以0.99元每斤卖出,当日绿豆芽黄豆芽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绿豆芽黄豆芽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N0:2021-J-1192,J检验报告N0:2021-J-1193,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能够提供当日进货票据,微信付款凭证和永城市西城区永光豆制品门市部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抽样取证记录2份,当事人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字,证明当时抽取样品的情况及对抽样程序的认可情况;

  2. 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N0:2021-J-1192,N0:2021-J-1193),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化学物质的绿豆芽黄豆芽为不合格产品,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销售完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7.进货单据,微信付款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1年7月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1】1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永城市新生活便民店销售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绿豆芽黄豆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绿豆芽黄豆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因检出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化学物质,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且至我局依法查处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微信付款凭证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议对其违法行为作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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