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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770150000757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7-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河南雪枫粮油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5-2017要求的大豆油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215号

 

  当事人:河南雪枫粮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091431817K             

  住所(住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广州路西侧南内环路北侧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聂士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680808***              

  联系电话:1359237***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广州路西侧南内环路北侧6号           

  2020年8月24日,我局收到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报告编号:№:XC20341321344937093),报告显示:安徽省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人员2020-07-23日在砀山县快乐老家食府抽取的,标示河南雪枫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6-09,规格:21.2升/桶的一级大豆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大豆油的检验报告,并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正在搬迁,现场未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大豆油的生产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你公司认为上述批次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的一级大豆油不合格的原因为使用者砀山县快乐老家食府储存不当造成的,要向安徽省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截止至今未在抽检平台看到你公司异议申请记录。异议申请期限已超期。

  经调查得知:标示生产日期:2020-06-09,规格:21.2升/桶的不合格的一级大豆油可能是从青岛渤海粮油公司购进,因时间较长,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照材料及购进验收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具体购进厂家及购进量不详,该厂当日共分装13桶,销售价格为:120.00元/桶,分别销售给丰庄梁凤琴处4桶,养鸡场9桶,销售收入共1560.00元整,安徽省砀山县快乐老家食府使用的该批次一级大豆油系从丰庄梁凤琴处购进。货值金额:1560.00元,违法所得15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雪枫粮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资质证照齐全,为我局辖区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

  2.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号:№:XC20341321344937093),证明你公司分装销售的,生产日期:2020-06-09,规格:21.2升/桶的一级大豆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现场送达了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并对河南雪枫粮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

  4.生产、销售、检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一级大豆油的分装、销售、检验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你公司分装的生产日期:2020-06-09,规格:21.2升/桶的一级大豆油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的一级大豆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裁量标准和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560.00元,裁量阶次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560.00元;
  2. 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15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 月 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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