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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40000756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5-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河南弥诺科技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的核桃芝麻黑豆粉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局收到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100000787);抽检核桃芝麻黑豆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河南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100000787;)2021年3月5日对该单位总经理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公司共生产的“核桃芝麻墨粉”18罐,销售了15罐,公司自检3罐,销售价格为15元/罐,违法所得225元,涉案货值金额为:270元。                                                                                             

  河南弥诺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核桃芝麻黑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 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225元,裁量阶次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并处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50225的行政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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