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47030000075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芒山镇兴泰超市经营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的精品后腿肉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1〕150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永城市芒山镇兴泰超市
经营场所(住所): 永城市芒山镇永砀路中段路西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 朱世俭 职务: 法人
当事人其他信息: 朱世俭,身份证号:41232*******638
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松元村松南组005号
案件来源: 抽检检验
本局于 2021 年 3月 11日立案调查。
2020年11月12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超市精品后腿肉进行抽检,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2020年12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际检验结果是7.914ug/kg。
2021年3月16日经询问你超市负责人朱世俭得知,该批次猪肉是在芒山镇临时活动摊点购买,共计购进5公斤,抽检1公斤,备样0.5公斤,销售3.5公斤,每公斤出售价格是43.6元,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后腿肉截至收到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
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218元。购进猪肉时没有所要供货商的资质以及该批猪肉的检验证明。
你超市涉嫌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诺氟沙星的后腿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
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决定对你超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8元。;
2.处罚款10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为1002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账 户 号:1005******66,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南)或者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账 户 号:8000095556110109999,地址: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20 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