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470140000756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演集镇崔娟生活便利店销售不合格黄豆芽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1〕 7号
当事人:永城市演集镇崔娟生活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有效的《营业执照》:92411481MA45E5NF89
住所(住址): 永城市演集镇天齐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崔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119900715****
联系电话:150905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演集镇天齐新村
2021年3月11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转来对永城市演集镇崔娟生活便利店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J-0169;)1份,报告显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3日在永城市演集镇崔娟生活便利店随机抽取黄豆芽(经抽查检验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得知,上述添加6-苄基腺嘌呤化学物质的黄豆芽是当事人在永城东城区王号豆制品销售点采购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每斤为1.2元,销售价为1.5元。截止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是:15元,违法所得15元。该店负责人留存有供货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以及供货商王号提供的进货票据一张,以及本店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进货查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详细情况及认可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5、供货商的身份信息1份,证明:供货商的身份情况。
6、供货商出具的手写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进货来源。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城市演集镇崔娟生活便利店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永城市演集镇崔娟生活便利店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化学物质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03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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