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470120000755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薛湖镇光辉饭店生产销售不合格卤牛肉和卤牛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1〕54号
当事人:永城市薛湖镇光辉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1481617597063
住所(住址):永城市薛湖镇单河村单河西组15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单光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8119860420****
联系电话: 1503669****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永城市薛湖镇滦湖街
2020年11月11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出具的编号为:2020-J-2447/2020-J-2446的两份《检验报告》,内容显示为在永城市薛湖镇光辉饭店抽样送检的卤牛肉和卤牛肚的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得知,你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卤牛肉和卤牛肚均不是自己加工的,是2020年10月19日早上在永城市新城百花路菜市场采购的,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文件。当时购进4公斤卤牛肉,购进价格为80元/Kg,销售价格为90元/Kg。购进3公斤卤牛肚,购进价格为70元/Kg,销售价格为80元/Kg,货值金额600元。截至2020年11月12日上午执法人员到永城市薛湖镇光辉饭店检查时,上述该批次卤牛肉和卤牛肚除被我局各抽检1公斤外,所剩3公斤卤牛肉和2公斤的卤牛肚已于2020年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2日卖给顾客,卤牛肉卖了270元,卤牛肚卖了160元,违法所得共计430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永城市薛湖镇光辉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0-J-2447/2020-J-2446的两份《验报告》。
2021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的意见和要求。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给予永城市薛湖镇光辉饭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六万元(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元(430.00元),罚没款合计六万零肆佰叁拾元(60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账 户 号:1005******66,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南)或者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账 户 号:8000095556110109999,地址: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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