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470090000755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小龙人第二中学经营不合格脆皮蛋糕(糖糕)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2021〕2号
当事人:永城市小龙人第二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41148140000070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南段2号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580705****
联系电话:135238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文化路西侧团结路北侧
2020年10月14日,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食品安全抽检人员对永城市小龙人第二中学东食堂加工的糖糕进行抽检,2020年11月2日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编号:2020-J-228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校向食堂负责人张庆庆送达了2020-J-228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该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加工销售的糖糕。2020年11月5日经询问食堂负责人张庆庆得知,抽检人员抽检的糖糕是从永城市东城区红羽冷冻食品批发部采购的脆皮蛋糕(糖糕),一共采购了2件,每件50个,每件6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台账记录等。脆皮蛋糕(糖糕)在销售时直接放在油中炸熟销售,每个售价1.5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除了当天抽检的8个外,其余的已经销售完毕。
永城市小龙人第二中学涉嫌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的脆皮蛋糕(糖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的糖糕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50元,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轻微。
鉴于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情况,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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