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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270010000755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东城区苗红利蔬果便利店涉嫌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后腿肉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1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410000463640753),报告显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人员2020年10月16日在永城市东城区苗红利蔬果便利店抽取的,标示生产者:/,生产日期:2020-10-15,样品数量:1KG的后腿肉,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调查和询问本人得知:该批次不合格后腿肉购进日期:2020-10-15,单价:22元一斤,共购进31斤,货值金额682元,除去损耗和自己食用部分后销售收入共750.00元整,当事人称该批次不合格后腿肉于2020年10月15日从百花菜市场刘艳玲摊位购进,但没有购买凭证,没有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经对刘艳玲调查询问不承认于当日售卖给当事人苗红利后腿肉,该批次不合格后腿肉无法追溯源头。

  永城市东城区苗红利蔬果便利店涉嫌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后腿肉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给予永城市东城区苗红利蔬果便利店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0.00元;3、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7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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