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270010000755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菜馆经营不合格豇豆和芹菜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1〕1号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有效的《营业执照》:92411481MA467UPGXG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胜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72*******850
联系电话:133******633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馆
2020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NO:2020-J-3804和检验报告NO:2020-J-3805);报告显示:食品安全抽样人员2020年12月01日在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馆抽取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取的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得知,上述不合格“豇豆”共购进4.6斤,购进价格每斤为4.8元,上述不合格“芹菜”共购了7.4斤购价是每斤1.2元。截止目前已经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是:30.96元,豇豆、芹菜做菜添加使用的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所以无违法所得。该店负责人留存有供货商朱立伟的身份信息,以及供货商朱立伟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以及本店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份、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豇豆”、“芹菜”的事实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采购“豇豆”、“芹菜”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1份,证明: 当事人使用豇豆”、“芹菜”的详细情况及认可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5、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的真实身份。
6、供货商出具的手写供货清单一份。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 2021年0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馆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永城市东城区大秦川西北菜菜馆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豇豆”、“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芹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0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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