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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170260000755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销售的散吉神牌家鸡蛋兽药残留超标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0〕 04 号

 

  当事人: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6871297159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建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660301****             

  联系电话:1563277****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永城市商务中心亿丰广场一楼                     

  2020年11月5日,我局收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No:A2200346762105038C),报告显示:标示被抽样单位名称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10-05,规格型号:计量称重,商标/,食品名称:散吉神家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营业场所调查,该公司店长张萍称上述批次的散吉神家鸡蛋截至2020年11月06日,已经销售完毕且没有再继续上货。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鲜区和销售部分别调取了上述批次散吉神家鸡蛋的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

  经查看该公司购进记录、验收入库单和销售记录以及询问该公司店长张萍得知:上述批次散吉神家鸡蛋是永城市高庄镇占云变蛋鸡蛋批发部直接配送到我店的,共配送59公斤,上述批次散吉神家鸡蛋在2020-10-10日销售了22.76公斤,剩下的在当天闭店前清理掉了。购进价格10元/公斤,平均销售价格为11元/公斤,货值金额为590元,违法所得为227.6元。

  永城市澳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散吉神家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证件齐全,为合法经营单位。2.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A2200346762105038C),证明该公司经营的,抽样日期:2020-10-05,规格型号:/,食品名称:散吉神家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韭菜的《检验报告》。4.购进、销售、验收记录,证明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散吉神家鸡蛋购进验收及销售情况。5.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清楚了该公司经营的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散吉神家鸡蛋的购进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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