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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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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17018000075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酇城镇嘉佰乐购物广场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啤酒鸭”(豆制品)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 2020 〕 cc01  号

 

  当事人:永城市酂城镇嘉佰乐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3KWUL6C                                  

  住所(住址):永城市酂城镇光明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清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32419720118****                          

  联系电话: 186384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永城市酂城镇光明街南段

  2020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接到永城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1532)报告显示:2020年9月14日在永城市酂城镇嘉佰乐购物广场抽取的标示潮安区埠镇顺乐食品厂生产的“啤酒鸭”(豆制品),生产日期:20200705,规格:300克/盒,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向永城市酂城镇嘉佰乐购物广场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1532,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啤酒鸭”(豆制品),没有库存。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调查和调取供货商的供货单记录得知:2020年8月23日,永城市酂城镇嘉佰乐购物广场从供货商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潮安区埠镇顺乐食品厂生产的“啤酒鸭”(豆制品)20盒,后以每盒6.9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除去抽检人员2020年9月14日抽检的2盒,另外的8盒以6.90元的价格被其销售,经营额为138元。

  当事人经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啤酒鸭”(豆制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酒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5、永城市东城区超然副食店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和“啤酒鸭”(豆制品)生产厂家出厂检验单复印件(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啤酒鸭”(豆制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情况;

  6、永城市酂城镇嘉佰乐购物广场负责人免责申请书、整改报告各1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于该单位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  12 月 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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