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170120000754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煤电集团先帅百货有限公司百花店销售不合格韭菜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字(2020)XF02号
当事人:永城市煤电集团先帅百货有限公司百花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40YQ5B
住所: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中段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90808****
联系电话:1380370****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中段113号
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人员对位于永城市东城区百花路中段113号的永城市煤电集团先帅百货有限公司百花店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查,后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测该批次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于2020年12月11日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以2元/斤的价格购进的韭菜150斤。销售价格2.68元/斤。该批韭菜后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 NO:2020-J-3576.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及结论没有异议。至我局查处时止,该批韭菜已销售完,货值金额40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对该批韭菜抽样程序合法;
2、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韭菜检验不合格;
3、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中以及对抽样检查后的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韭菜来源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委托的事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
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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