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17012000075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西城区佰嘉时代购物广场销售农残超标的韭菜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0〕CG66号
当事人: 永城市西城区佰嘉时代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481MA46G2LG7B
住所(住址): 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汪志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3070219781206****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中段
2020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J-2265);报告显示:食品安全抽样人员2020年10月13日在永城市西城区佰嘉时代购物广场抽取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调查得知,上述不合格“韭菜”共购进25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为2.6元。截止目前已经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元/公斤。该店负责人留存有供货商陆华杰的身份信息,以及供货商陆华杰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以及本店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韭菜”的事实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采购韭菜的购进记录、进货查验记录1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韭菜”的详细情况及认可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5、供货商的身份信息份,证明供货商的身份情况。
6、供货商出具的手写供货清单一份。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0〕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城市西城区佰嘉时代购物广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65元。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等次为轻微。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永城市西城区佰嘉时代购物广场涉嫌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提供有韭菜供货商收据、送(销)货单、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不知道该批次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2 月 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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