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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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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29000075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永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腊肠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字(2020)XF01号

 

  当事人:永城市永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99851461T

  住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潘怀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661215****

  联系电话:138037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0号

  2020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人员对位于东城区光明路10号的永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糯米肠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该批次精米肠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于当日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以100元/袋的价格从永城市东城区富翔海鲜行购进糯米肠1袋(规格1X4斤)。用于餐馆的享饪菜品使用,至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人员于2020年7月3日对该程米肠依法进行抽检检查,后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该批糯入肠亚硝酸盐实测值 109.6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地论为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 No:2020-J-0845,覆局于 2020年7月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时该检验报告及结论没有异议,我同执法人员时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我局抽样检查制下的糯米肠封存于当事人冷藏柜内,经查看当事人的收货记录以及询问当事人得知该批糯米肠系从永城市东城区富翔海鲜行处购进,我局执法人员对水城市东城区富翔海鲜行经营者林瑞勇进行询问调查得知,以上糯米肠系其于2020年6月30日从江苏省徐州市开明市场一楼门面房144号的商铺购进,购进价格88元/袋,规格1X4斤,林瑞勇有进货清单和销售清单,至我局查处时,以上糯米肠未售出,货值金额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对该批精米肠抽样程序合法:

  2.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糯米肠检验不合格:

  3.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之中以及对抽样检查剩余糯米肠封存现场: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经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6、林瑞勇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糯来肠東源;

  7、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以及提供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8、收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糯米肠采购自水城市东城区富翔海鲜行:

  9、永城市东城区富用海鲜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林瑞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合法,以及提供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10、永城市东城区富翔海鲜行经营者林瑞勇提供进货清单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糯米胳源。

  当事人经营业硝酸盐超标的糯米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曾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退阳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现定,构成违法行为。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结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问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粒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轻微,依都《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理行了本法规室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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