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160000753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先帅新天地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宝岛米饼等食品案
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 SY20200210310 ,证明河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先帅新天地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2.jpgfb6ad0ae10a8acaf65a28534ecf0f59.png4.jpg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