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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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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150000753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裴桥镇翔天大酒店生产销售不合格卤牛肉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永市监罚字 [2020]231号

 

  当事人:永城市裴桥镇翔天大酒店(田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2PYLE30                               

  住所(住址):永城市裴桥镇裴桥东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林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114810014640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10509****

  联系电话:151366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田楼村田楼南组046号                               

  2020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有法定资质的质检人员,对位于永城市裴桥镇裴桥东街的永城市裴桥镇翔天大酒店(田林)加工销售的熟食制品(卤牛肉)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该批次加工销售的熟食制品(卤牛肉)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25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査。此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等程序,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20日从亳州肉食品批发市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牛肉10公斤,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进行蒸煮加工,使用的食品原料有食盐、八角、花椒、良姜等,进行腌制加工制作成熟食制品后对外销售,共计加工制作熟牛肉5公斤,销售单价130元/公斤。2020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对上述熟食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检验结果实测值33.94。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及结论没有异议。至检验报告送达时以上熟食制品(卤牛肉)己售完,违法所得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样检验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销的熟牛肉的抽样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涉案熟食制品(卤牛肉)已销售完;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熟食制品(卤牛肉)的具体情况及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4、《检验报告》及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当批次的熟食制品(卤牛肉)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及合法送达;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经营资格;

  6、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认可。

  本局于2020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罚听告字[2020]2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熟食制品(卤牛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且违法所得额  较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2、罚款50000元。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户名: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帐号41001506610050002366-00002,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25号) 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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