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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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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15000075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刘河镇万佳购物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双汇精品腿肉、鲤鱼和鸡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2020〕LH2号

 

  当事人:永城市刘河镇万佳购物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64JRM5A            

  住所(住址):永城市刘河镇訾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向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680115****             

  联系电话:138370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刘河镇刘河村大南组057号                 

  2020年9月15日我局委托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超市经营的食品抽样检验,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黄继清、蒋祺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J-1579显示的检验结论:抽样检验的食品鸡蛋,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2020-J-1582显示的检验结论:抽样检验的食品双汇精品腿肉,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至该超市,2020年11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黄继清、蒋祺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J-1592显示抽样食品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培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送达至该超市。执法人员黄继清、蒋祺通过现场检查,调取上述鸡蛋、双汇精品腿肉和鲤鱼的入库和销售记录,发现同批次上述鸡蛋、双汇精品腿肉和鲤鱼已经售完,该超市提供了鸡蛋和双汇精品腿肉供货商的资质、鲤鱼的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双汇精品腿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鸡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等票据,通过调查,该超市履行了购进查验记录的义务,事先不知道上述鸡蛋、双汇精品腿肉和鲤鱼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鸡蛋、和鲤鱼是2020年9月15日当天采购的,鸡蛋的供货商为永城市高庄镇同杰养鸡场,双汇猪肉的供货商为永城市天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鲤鱼的供货商为秦红草(身份证号码为4123*******155,手机号码为13******9347)。鸡蛋购进9筐,购进价格为122元/筐,购进金额共计1098元,售价为4.08元/斤,当天已经销售完,销售额为1109.43元;双汇白条猪购进83.40kg,因分割销售,当天和第二天两天内已经销售完,同批次双汇猪肉销售额为3152.60元;鲤鱼的购进数量为5kg,进价为6.5元/斤,当天售完,售价为7.58元,销售额为758元,上述鸡蛋、双汇猪肉和鲤鱼违法所得合计为5020.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永城市刘河镇万佳购物生活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证照齐全,是合法经营单位。

  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J-1579、NO.2020-J-1582和NO.2020-J-1592各一份,证明抽样检验的食品鸡蛋,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检验的食品双汇精品腿肉,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检验的食品鲤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培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的鸡蛋、双汇猪肉和鲤鱼。

  4.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购进查验记录的义务。

  5.询问笔录,证明同批次不合格鸡蛋和双汇猪肉的购销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和当事人对该批鸡蛋和双汇猪肉是否含有禁用兽药不知情。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你(单位)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你单位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双汇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鸡蛋的食品农产品合格证,履行了购进查验的义务,事先不知道该批次鸡蛋和双汇猪肉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你单位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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