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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27001000075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刘河镇红双喜二店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鸡蛋和精腿肉(猪肉)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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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市监不罚〔2020〕LH1号

 

  当事人:永城市刘河镇红双喜二店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4B22228            

  住所(住址):永城市刘河镇刘河西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敏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425             

  联系电话:133******111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刘河镇刘河村大南组029号                 

  2020年9月15日我局委托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你超市经营的食品抽样检验,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黄继清、蒋祺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J-1579显示的检验结论:抽样检验的食品鸡蛋,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NO.2020-J-1582显示的检验结论:抽样检验的食品精腿肉,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至该超市,执法人员黄继清、蒋祺通过现场检查,调取上述鸡肉和精腿肉的入库和销售记录,发现同批次上述鸡肉和精腿肉已经售完,该超市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等票据,通过调查,该超市履行了购进查验记录的义务,事先不知道上述鸡肉和精腿肉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鸡肉和精腿肉是2020年9月15日当天采购的,鸡蛋的供货商为永城市高庄镇同杰养鸡场,精腿肉的供货商为永城市西城区海龙冷鲜肉销售部。鸡蛋购进7筐,购进价格为118元/筐,购进金额共计826元,售价为4.08元/斤,截至2020年9月16日,已经销售完,销售额为853.10元;精腿肉购进33斤,购进价格为21元/斤,共计693元,售价为28.8元/斤,截至2020年9月16日,已经销售完,销售额为1302.9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15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永城市刘河镇红双喜二店生活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证照齐全,是合法经营单位。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J-1579和NO.2020-J-1582各一份,证明抽样检验的食品鸡蛋,精腿肉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的鸡蛋和精腿肉。4.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证明你单位履行了购进查验记录的义务。5.询问笔录,证明同批次不合格鸡蛋和精腿肉的购销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和你单位对该批鸡蛋和精腿肉是否含有禁用兽药不知情。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你(单位)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你单位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精腿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鸡蛋的食品农产品合格证,履行了购进查验的义务,事先不知道该批次鸡蛋和精腿肉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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