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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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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300000753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要求的香辣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2020〕225号

 

  当事人: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MA3XD6D53N                                  

  住所(住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4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90815****                          

  联系电话:1665060****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号

  2020年11月2日我局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派执法人员刘永坤和陈俊宇到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1份《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0-J-2000,食品名称:香辣酥,被抽样单位: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龙口市诚德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单位: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日期:2020-04-10,联系电话:16650602857,抽样日期:2020-09-28,样品数量:2袋,抽样基数:8袋,抽样单编号:DC20411481465931618,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并对该公司检查,经查,共发现与检测报告同批次产品8袋,并当场扣押拍照取证。

  报局领导审批后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指定刘永坤、陈俊宇两人负责调查此案。2020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进行了询问。

  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酥”是2020年8月6日从永城市洪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袋,保质期:常温零度到十五度以下保存12个月,贮存条件:常温,生产日期2020-04-10,制造商:龙口市诚德利食品有限公司。该单位提供了上述“香辣酥”的供货商及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出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单和销售记录。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香辣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申请免予处罚。  

  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1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和清单各1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检查照片4张;8、询问笔录1份;9、“香辣酥”的购进票据和入库单;10、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单。

  本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食罚告[2020]WHA5号1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该单位提供了上述“香辣酥”的供货商及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出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单、入库单和销售记录。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香辣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申请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辣酥”8袋;2、给予永城市超源商贸有限公司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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