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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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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60000753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东城区须学卤菜店销售不合格猪耳朵(熟)、猪大肠(熟)和牛蹄筋(熟)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字(2020)213号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须学卤菜店(刘须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70PPAXM

  住所(住址):东城区光明路南芒山路东

  经营者:刘须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631013*****

  联系电话:135693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东城区光明路南芒山路东

  2020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质检人员于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南芒山路东的永城市东城区须学卤菜店加工销售的熟肉制品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该批次加工销售的熟肉制品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

  查。我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熟肉制品的《检验报告No:2020-J-0870》、《检验报告 No:2020-J-0871》、《检验报告No:2020-J-0874》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当事人加工销售熟肉制品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从徐州雨润肉食品批发市场以2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猪大肠12公斤、以2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猪耳朵24公斤、以2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牛蹄筋24公斤,没有进货发票或清单,并于2020年6月22日下午,将以上食材进行蒸煮加工,使用的食品原料有食盐、八角、花椒、桂皮、良姜等进行腌制,加工制作成熟肉制品后对外销售,共计加工制作:猪大肠10公斤,销售单价44元/公斤;猪耳朵20公斤,销售单价36元/公斤;牛蹄筋20公斤,销售单价56元/公斤。2020年7月3日,我局依法对以上熟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mg/kg,检验结果分别为猪大肠实测值30.85;猪耳朵 49.41;牛蹄筋 49.78.检验结论均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及结论没有异议。至检验报告送达时以上熟肉制品均已售完,没有销售发票,违法所得2280元。当事人在加工熟肉制品腌制时过量加入食盐,腌制时间过长,导致亚硝酸盐超标。当事人的卤菜店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属于食品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样检验单》3份,证明案件启动程序合法;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熟肉制品的现场;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4、《检验报告》3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当批次的熟肉制品检验不合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6、《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食品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提供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本局于2020年11月3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罚听告字[2020]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熟肉制品猪大肠、猪耳朵、牛蹄筋,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从当事人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的有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

  2、处60000元罚款。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账户号1005******66,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南)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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