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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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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6000075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李寨镇好又多百货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原食品原味花生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2020〕19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永城市李寨镇好又多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MA452F473R       

  住所(住址):     永城市李寨乡李寨南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常小永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80808**** 

  联系电话:  158****036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永城市李寨镇好又多百货超市的经营场所内有标签(无成分或者配料表;无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无产品标准代号;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味花生(炒制)1袋(重量:5kg)。报请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指定聂宏峰、翟俊杰为办案人员,并当场对所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味花生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10月3日永城市一个流动代理商推销给当事人这种规格的原味花生36袋,进购单价是48元/袋,没有购进发票。购进后当事人以6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我局依法查处时止,还剩下1袋(已被依法扣押),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160元,违法所得21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

  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永城市李寨镇好又多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永城市李寨镇常小好又多百货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现场检查照片张;

  以上证据材料均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针对以上事实:本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0〕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的意见。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味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原味花生1袋(5kg);

  2、没收违法所得2100;

  3、罚款17500元;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户名: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帐号:41001506610050002366-00002,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与芒山路交叉口路南)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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