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40000753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黄口乡月梅农资门市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康姆牌复合肥料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206号
当事人:永城市黄口乡月梅农资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0NFK83T
住所(住址):永城市黄口乡胡庄村王店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月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20405****
联系电话: 137****120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黄口乡胡庄村王店子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黄口乡月梅农资市部正在经营的标示安徽康坶国际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坶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2020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关于永城市黄口乡月梅农资门市部经营的标示安徽康坶国际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坶牌复合肥料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SF/20200912020),检验报告书中检测项目序号第1、2两项判定不合格。2020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琨、丁楠将上述检测报告书送达给永城市黄口乡月梅农资门市部负责人刘月梅,并在该农资门市部内未发现被抽检的康坶牌复合肥料。2020年10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黄口乡月梅农资门市部负责人刘月梅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对报告编号:SF/20200912020的检验报告书结果无异议,被抽检的标示安徽康坶国际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坶牌复合肥料共购进了8吨,每吨20袋,每袋购进价格为人民币95元,每吨购进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销售价格为每吨人民币2000元,每袋人民币100元,截止2020年10月9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为人民币16000元,利润为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安徽省康坶国际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坶牌复合 肥料。
2. 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 涉案康坶牌化肥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获利数量、对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无异议。
3. 现场检查照片2份 ,证明 检查当事人店内经营区无上述康坶牌复合肥料、当事人店面门头照片。
4.《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抽样记录表》《检验报告书》各一份,证明在当事人店内抽样情况、检测结果等信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本局于2020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0]2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的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永城市黄口乡月梅农资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康坶牌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 版)》之《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产品已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为一般违法行为: 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 响不大的; 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产品已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 为: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 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 次产品的; 4.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康坶牌复合肥料的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2、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1.5倍人民币24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248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期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局可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百分之二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