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3000075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蒋口镇东北骨里香卤菜店销售不合格卤猪肉和卤牛肉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决〔2020〕260 号
当事人:永城市蒋口镇东北骨里香卤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11481617553417
住所(住址):永城市蒋口镇蒋口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新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479
联系电话:150******364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蒋口镇蒋口街
2020年11月4日下午,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城市蒋口镇东北骨里香卤菜店法人代表蒋新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蒋新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卤猪耳”和“卤牛肉”检验不合格的结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蒋新建称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卤猪耳”和“卤牛肉”均不是自己加工的,是在永城市蒋口镇蒋河口一家卤菜加工作坊内采购的,现在该卤菜加工作坊已停止经营,无购进票据且已与该卤菜加工作坊负责人失去联系。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卤猪耳”当时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60元/Kg,销售价格为76元/Kg;“卤牛肉”当时共购进了5Kg,购进价格为100元/Kg,销售价格为120元/Kg。截至2020年11月4日上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该批次“卤猪耳”和“卤牛肉”均以销售完毕,违法所得98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文件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猪耳”和“卤牛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永城市蒋口镇东北骨里香卤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出具的编号为:2020-J-1705/2020-J-1707的俩份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 2020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罚听告〔2020〕2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永城市蒋口镇东北骨里香卤菜店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文件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猪耳”和“卤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给予永城市蒋口镇东北骨里香卤菜店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3、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 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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