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30000752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邦豪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183号
当事人:永城市邦豪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0922693645
住所(住址):永城市陈集镇刘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祥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820614****
联系电话:1378145****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永城市陈集镇刘河村
2020年9月14日,我局收到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C20410000462130679),报告显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人员在2020-08-24日在郑州市管城区美丽家食品商行抽取的,标示永城市邦豪食品厂生产,生产日期:2020-08-08,规格:260克/袋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永城市邦豪食品厂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的《检验报告》;2020年09月27日,我局收到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FZZ20200918635),报告显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人员2020年09月11日在淮北市苏杭时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久兴分公司抽取的,标示永城市邦豪食品厂生产,生产日期:2020-08-22,规格:260克/袋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0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永城市邦豪食品厂送达了上述批次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的《检验报告》;
通过对该食品厂生产车间及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上述2批次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执法人员在该食品厂办公室现场调取了上述2批次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的生产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该食品厂负责人李祥进对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2份《检验报告》及检品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得知:生产日期:2020-08-08,规格:260克/袋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为试制产品,共生产3件,销售给郑州百荣曹保峰2件,销售价格为:230.00元/件,剩余1件给业务员作为推销样品了,销售收入460.00元。生产日期:2020-08-22,规格:260克/袋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共生产3件,分别销售给了淮北玉灿商贸2件,许昌永进1件,销售价格150元/件,销售收入450元。所有椰蓉月饼(广式月饼)货值1140.00,销售收入910.00元整。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一案货值金额:1140.00元,违法所得9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城市邦豪食品厂《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食品厂资质证照齐全,为我局辖区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
2.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GC20410000462130679;№:FZZ20200918635),证明该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2020-08-08,规格:260克/袋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生产日期:2020-08-22,规格:260克/袋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的《检验报告》。
4.生产、销售、检验记录复印件各2份,证明了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的生产销售、检验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该食品厂生产的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的生产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食品厂涉嫌生产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椰蓉月饼(广式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140.00元,裁量阶次为轻微。建议给予永城市邦豪食品厂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0.00元;2、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9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前款规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910.00元;
- 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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