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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22000075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益祥食品厂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要求的穿衣小麻花(芝麻香味)和穿衣小麻花(蜂蜜甜味)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173号  

 

  当事人:永城市益祥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349454945L             

  住所(住址):永城市西城区杨桥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630605****              

  联系电话:137816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明珠花园************           

  2020年7月31日和2020年8月4日,我局收到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DC20411400467931788、№:DC20411400467931787),报告显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人员2020年07月15日在商丘市睢阳区天润福购物广场抽取的,标示你食品厂生产,生产日期:2020-03-06,规格:420g/袋的穿衣小麻花(芝麻香味)和穿衣小麻花(蜂蜜甜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食品厂送达了上述2批次检验报告,并对你公司生产车间及成品库进行检查并拍照,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上述2批次不合格穿衣小麻花。执法人员在你食品厂办公室及检验室现场调取了上述不合格批次穿衣小麻花(芝麻香味和蜂蜜甜味)的生产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你食品厂法人彭英对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经调查得知:生产日期:2020-03-06,规格:420g/袋的穿衣小麻花(芝麻香味)和穿衣小麻花(蜂蜜甜味),是你食品厂专门给商丘市睢阳区天润福购物广场加工生产的,各生产10箱,销售价格为:45.00元/箱,销售收入合计:900.00元整,货值金额:900.00元,违法所得9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城市益祥食品厂《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资质证照齐全,为我局辖区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

  2.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DC20411400467931788、№:DC20411400467931787),证明该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20-03-06,规格:420g/袋的穿衣小麻花(芝麻香味和蜂蜜甜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穿衣小麻花(芝麻香味和蜂蜜甜味)的《检验报告》。

  4.生产、销售、检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穿衣小麻花的生产销售、检验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该公司生产的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穿衣小麻花(芝麻香味和蜂蜜甜味)的生产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2批次穿衣小麻花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900.00元,裁量阶次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
  2. 并处5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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