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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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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170120000752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陈集镇保伟副食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酒鬼馋豆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211号  

 

当事人:永城市陈集镇保伟副食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3Y08118

  住所(住址):永城市陈集镇刘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保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陈集镇刘河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07月29日我局接到永城市市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J-0903):当事人销售的“九佳”酒鬼馋豆酸价不合格。

  2020年07月29日,调查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被抽样检验的该批次的商品,据当事人经营者刘保伟讲,被抽样检验的该批次商品已经售完,并获取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酒鬼馋豆供货商孙安山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酒鬼馋豆生产单位鹿邑县味新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我局依法进行了委托复检。2020年08月27日,我局收到授委托单位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的检验报告(NO;WT202000368):检验结论为酸价不合格,当天调查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调查人员于2020年09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刘保伟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获取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04月18日以60元/件的价格从孙安山送货车购进“九佳”酒鬼馋豆1件(30袋),以2.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我局依法查处时已经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金额75元,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酒鬼馋豆经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为酸价不合格,后经河南省口岸食品经营检测所复检:检验结论为酸价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 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情况和事实。

  4、身份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6、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酒鬼馋豆为不合格食品。

  7、孙安山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销售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酒鬼馋豆为孙安山提供

  8、鹿邑县味新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酒鬼馋豆的生产厂家的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证据提供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针对以上事实,本局于2020年11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罚听告字[2020]第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事人销售酸价不合格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说明的事项: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销售的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为75元,因此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 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户名:永城市财政局,帐号1005******66,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南) 缴清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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