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300000752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要求的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182号
当事人: 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087656941M
住所(住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芙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19700515****
联系电话:1383709****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2020年08月25日,我局收到山东天衡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0-S******040),报告显示:标示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0-04-1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欧丝玛特+图形+字母,食品名称: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0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及成品库均未发现上述批次饼干,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物流销售办公室分别调取了上述批次饼干的生产、销售记录和产品验收入库单,在化验室调取了上述批次饼干的生产记录、原始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
经调查得知:生产日期:2020-04-14的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共生产223箱,销售价格为45.00元/箱,销售了223箱,其中73箱是作为销售奖励赠送给经销商的,上述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货值金额为10035.00元,销售收入6750.00元。该批次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分别销给了安徽淮北市濉溪县中瑞批发市场的孙秀勤,数量为65箱(包含奖励的15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西路老三联院内的李兴顺,数量为158箱(包含奖励的58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证件齐全,为合法生产经营单位。
2.山东天衡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0-S******040),证明该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20-04-1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欧丝玛特+图形+字母,食品名称: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的《检验报告》。
4.生产、销售、检验记录,证明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生产销售及检验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清楚了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薄你欢心小薄饼(葱香味)的生产销售情况,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0035.00元,裁量阶次为严重。建议给予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6750.00元;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100350.00元(罚没款合计107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