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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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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28000075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0-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马桥镇腾飞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红薯粉条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0〕MQ-0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永城市马桥镇腾飞购物广场,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注册号:92411481MA40QW880A ,登记证编号:JYDJ141148123000033,住所(住址) 永城市马桥镇马桥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曹磊。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9月7日,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0-J-1342),显示:2020年7月19日在位于永城市马桥镇马桥街的永城市马桥镇腾飞购物广场抽检(抽检单编号:DC20411481465931342)的精致红薯粉条【规格:1250克/袋 生产者:涡阳县腾顺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号:SC12334162106328 联系电话:135******7855】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把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永城市马桥镇腾飞购物广场负责人曹磊已经签收,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批次精致红薯粉条是2020年7月1日涡阳县腾顺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送来的,共40斤,进价8元/斤,货值金额320元,有购进票据;当事人购进时保存了购进票据,查看了涡阳县腾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购进粉条的合格证明;购进后当事人以10元/斤价格出售,至检验报告送到之前,已经销售一空,销售货值金额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的检查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具体经营情况。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5、当事人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行业许可资格。

  6、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检查现场的情形;

  7、购进票据1份;证明购进商品情况。

  8、生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者主体资质。

  9、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者许可资质。

  10、产品合格证明一份;证明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分别有当事人及生产者的签字认可。

  针对以上事实:本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0〕MQ-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的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精致红薯粉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为轻微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永城市马桥镇腾飞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精制红薯粉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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