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23000075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发永城市中心医院布虚假广告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2020〕111号
当事人:永城市中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11481MJ00348408
住所(住址):永城市中原路中段路西
法人代表:祝*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328********0136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51****9693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中段
2020年7月23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位于永城市中原路中段路西的永城市中心医院官网http://yiyuan.hanxingtv.com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在永城市中心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为:41856532-441148111A1001,法人代表为祝亮。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医院官网里的医院概况中发现“现为中国最佳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的宣传内容;在血液透析室介绍中发现“永城市中心医院血液净化中心是豫东规模最大的透析中心”的宣传内容;在民生院区内科介绍中发现“成立了永城市设备最先进、规模最大的标准化血液透析病区”的宣传内容。
2020年7月29日下午,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医院委托负责人闫加明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闫加明提供了由“中国医疗卫生改革创新论坛组委会”颁发的“中国最佳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的奖牌和获奖确认函,但无法提供“中国医疗卫生改革创新论坛组委会”的有效资质证明。也不能提供血液透析室介绍中“永城市中心医院血液净化中心是豫东规模最大的透析中心”和民生院区内科介绍中“成立了永城市设备最先进、规模最大的标准化血液透析病区”宣传内容真实性的任何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内容是该医院2017年找广告公司制作,目前已联系不上该广告公司,广告制作费用为15000元。
永城市中心医院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永城市中心医院官网上述广告内容页面图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对永城市中心医院给予:
1、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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