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60000751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0-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生产经营

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经营不合格白酒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2020〕SH1号

  当事人: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81MA45LY8QX7,住所(住址):永城市顺和镇顺和街中段路东,经营者:蒋盼盼,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44X联系电话:185******0567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顺和镇玉皇村李庄组061号。

  2020年7月27日,执法人员接到永城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1123)报告显示:抽检人员于2020年7月14日在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抽取的标示亳州市万顺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万顺”老白干酒,生厂日期:2018-02-18,规格:1800ml,经抽样检验,酒精度(乙醇浓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1123),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及仓库均均未发现上述“万顺”老白干酒。于当日填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并指定蒋建华、邵明志为此案的承办人,蒋建华主办,邵明志协办。

  执法人员经调查:2020年6月23日,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从供货商以9元/瓶的价格购进亳州市万顺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万顺”老白干酒6瓶后以每瓶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除去抽检人员2020年7月14日在隆基生鲜门市部抽检的2瓶,另外的4瓶以10元的价格被其销售。销售金额为40元。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负责人蒋盼盼提供了“万顺”老白干酒生产厂家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出厂检验单复印件(证件均在有效期内)。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负责人蒋盼盼于2020年8月12日以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事先不可能知道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为由,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永城市西城区振华副食批发部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和“万顺”老白干酒生产厂家出厂检验单复印件(证照均在有效期内)。各1份;

  6、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负责人免责申请书1份;

  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在2020年8月12日书面向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免责申请书,申请书提出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在销售亳州市万顺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万顺”老白干酒时,我留存有永城市西城区振华副食批发部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和“万顺”老白干酒生产厂家出厂检验单复印件(证照均在有效期内)。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但我无法分辨供货商所提供证件和票据的真伪性,也没有能力对商品进行检测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及要求。

  当事人经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事先不知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永城市顺和镇隆基生鲜购物门市部免于行政处罚。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