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107015000075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0-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黄口乡美乐蛋糕房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罚决〔2020〕154号
当事人:永城市黄口乡美乐蛋糕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3MN0BX5
住所(住址): 永城市黄口镇黄口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江光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232*******351
联系电话: 136******297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永城市黄口镇黄口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09月0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黄口乡美乐蛋糕房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经营区现场检查发现2箱(1箱/4袋)外包装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月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07日下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后得知该店上述预包装食品月饼共购3箱,购进价格是20.00元/箱,销售价格是30.00元/箱,货值金额为90.00元,共销售了1箱,销售金额为3000元,截止到目前为止,违法所得为30.00元整。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永城市黄口乡美乐蛋糕房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无 标签预包装食品数量。
2.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
3.现场检查照片 ,证明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位置。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 版)》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永城市黄口乡美乐蛋糕房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建议对该场所给予: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月饼2箱(折合金额60.00元)和违法所得30.00元;
2、并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50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